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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
刑法
》第
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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