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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24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国发明电[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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