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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9号)


  现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 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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