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强化董事责任
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不能以非股东大会的任何形式代替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公司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如联席会议等)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法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执行董事及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出补充材料。当1/4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无法出席董事会,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董事会要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进行完整记录。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并在决议上签字,承担准确记录的责任。
四、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积极利用好社会咨询力量
公司董事会要集中精力组织研究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可根据需要成立战略决策、审计等专业性的委员会。公司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前,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0%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保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下同)的选举、委派或聘任,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特殊原因,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章程要求的任期内不得随意变动;若变动,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经营业绩突出的公司,董事长、经理应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