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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配合邮政、电信体制的改革,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电信市场的扩大,抑制重复建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大幅度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适当提高部分邮政资费标准,整顿邮电建设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降低互联网(即因特网)收费标准
  (一)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减轻上网用户的负担,决定大幅度降低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并对上网用户超过一定时限的通话费给予适当优惠。
  1、在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的用户基本费(即网络使用费),每月使用时间在1--60小时部分,降低为每小时4元;超过60小时部分为每小时8元。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上网用户的通话费,1--15小时部分,按普通市话资费(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计收;超过15小时不足80小时部分,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减半计收;80小时以上部分,仍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计收。
  3、电信企业营业窗口提供上网服务的收费,由现行每分钟0.8元降低到0.3元。
  (二)为了减轻通过专线上网的普通用户和信息服务提供商(ISP)的负担,在降低拨号上网用户网络使用费标准的同时,降低通过专线上网用户的收费标准。采用计量制的收费标准为6.00元/兆字节(不分线路速率);采用包月制的收费标准,按照线路速率分为7档,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计量制和包月制两种收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
  (三)互联单位(指科研网、教育网、金桥网等)租用用于互联网的国际半电路(2MBPS)租费标准由现行每月43.16万元降低到32万元。
  (四)通过分组交换上网用户包月制资费由现行每月600元降低到50元。
  二、规范本地网营业地区内电话资费
  为规范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结构,在取消各地附加在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上的电信附加费(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本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提高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即市话通话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规定为每3分钟0.16元、0.18元、0.20元、0.22元四档。现行实际收取水平(通话费和附加费之和)低于0.16元的,调整到0.16;高于0.22元的,降到0.22元;在0.16元至0.22元之间的,就近靠入0.16元、0.18元、0.20元、0.22元。电话基本月租费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和我委审核后执行。
  三、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
  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用户数量的增加,电信市场的供需矛盾已大为缓解,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实际收取标准正在逐步降低。为进一步开拓市场,促进通信业的发展,同时避免引发恶性竞争,固定电话初装费指导性标准降为每部500--1000元,移动电话入网费降为每部500--1500元。住宅用户同址安装两部以上固定电话的,从第二部起不再收取初装费。为减轻农民负担,并考虑农村通话费标准较高,对农村用户的初装费收取标准可按比上述标准再低一些安排。各地制定的具体的初装费和入网费标准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指导性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四、大幅度降低出租电路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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