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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 计价费〔1997〕第10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7年3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7〕21号),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取贷款证费。现就贷款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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