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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
 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
 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7年11月17日 计价管〔1997〕第2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现将《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项目》规定的范围,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重新核定本地区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审批,并制定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备案。此项工作,请于1998年2月1日前完成。
  二、从事延伸服务的企业要配合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各地执行的延伸服务项目,凡超出《项目》规定范围,又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清理、整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纳入今年铁路行业价格检查的内容。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强行联营、强买强卖、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请各地物价、铁路部门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铁道部。
  附件: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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