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1997年10月5日 计价管〔1997〕第1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近来,部分地方利用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重点物资实行归口管理的政策,通过铁路运输环节加收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加重了铁路用户的负担,不利于各种运输方式公平竞争,影响了正常的铁路运输生产组织,对此应予制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整顿铁路价外收费秩序,减轻铁路用户负担,促进铁路运输正常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收取铁路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
二、各级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7〕76号)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铁路运输生产,不得代其他部门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也不得将是否交纳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作为办理铁路运输计划和承运手续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