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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交通收费检查的通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查处。
  (一)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收费的;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收费的;
  (四)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五)利用行政权利强迫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购买产品或将应由管理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公告,并收取费用的;
  (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条件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或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未按国家规定将收取的路桥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其它正常开支,而坐支挪用的;
  (八)国内外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后,未按规定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收费的;
  (九)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
  (十)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以及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
  (十一)其它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
  四、检查要达到的目的
  治理交通乱收费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效果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关系到规范政府及交通等部门的收费行为。通过检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国家交通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广泛宣传;部分地方政府和交通等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依法受到查处;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切实得到减轻;交通等部门的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交通收费管理和政策得到加强和完善。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和交通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检查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配合,扎实工作,抓出成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抗拒检查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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