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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财税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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