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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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