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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的税收优惠,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对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又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对已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任务,而又没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可按照《通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加强对年检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并将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逐步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在全国进行通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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