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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 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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