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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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