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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 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 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三)品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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