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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 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 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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