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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

  (一)政治内容
  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台湾厂商参展的宣传品、杂志、电子出版物等资料中不得有代表“中华民国”的字样、图片、音乐等。
  (二)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祖国大陆与台湾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的名称;
各省(市、区)与台湾省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则应分别冠以该省(市、区)与台湾省之名(如“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等)。
  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扩大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邀请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应提交有关主管单位的批件、参展台湾厂商的名单(中文)、展品内容、展出面积等详细清单,并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应提交展览会的筹组计划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并提前六个月申请报批。

第四章 海关监管

  第九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祖国大陆台资企业参加在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应以大陆台资企业名义参展。以台湾厂商名义参展,展出从台湾进口商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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