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按照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核定,即:
1.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2.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3.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由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千家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
附件
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登记证书
( )外经贸政发登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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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 │ │
│ 企业名称 ├──────┼──────────────────┤
│ │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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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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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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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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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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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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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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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商品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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