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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2.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按照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核定,即:
  1.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2.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3.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由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千家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

  附件
 
          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登记证书
                     (  )外经贸政发登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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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   │                  │
│ 企业名称    ├──────┼──────────────────┤
│         │ 英文   │                  │
├─────────┼──────┴──────────────────┤
│ 企业地址    │                         │
├─────────┼─────────────────────────┤
│ 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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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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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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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商品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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