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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地方政府部门统一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地方政府部门统一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统一口径、便于比较、避免混乱、有利工作,现决定统一使用海关统计数据反映进出口情况。现将《各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在制定政策、研究问题、指导工作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要以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对外公布、使用实际出口和进口到货数据,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并标明数据来源。
  三、要以海关统计数据口径制定本地区进出口调控目标,考核进出口完成情况。
  四、要妥善处理海关统计和外经贸业务统计的关系。海关统计是我国官方的进出口统计,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海关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充分挖掘海关统计信息资源为外经贸业务管理服务;外经贸业务统计中实际进出口数据主要服务于内部管理,弥补海关统计之不足,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五、各海关要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各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办法》按时向地方政府部门通报本地区进出口统计数据,并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六、各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后,外经贸部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反馈海关统计数据的渠道与范围维持不变。
  七、请各海关与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上述精神于今年年底之前,协商提供统计数据工作的具体运作事宜,建立联系配合制度。有关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于1999年3月15日前分别报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和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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