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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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