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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加权费用使用范围
  参与企业为石化集团所属的各级销售企业。上交企业为省区市石油公司的各级批发企业,省区市石油公司负责统一汇总上交。
  上交加权运作费用全部用于补贴省区市石油公司承接的下海、进关成品油和东油西调成品油,具体范围为:
  (一)结算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需补贴的运杂费。
  (二)统一结算下海、进关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及新增综合费用。
  (三)统一结算东油西调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和新增综合费用。
  (四)为保证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正常周转而发生的周转库存利息和中转费用等。
  为简化资金划拨手续,应补贴的成品油费用由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垫付,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再统一向大区销售公司返还。
  三、加权费用的上交和补贴标准
  各销售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区内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柴油和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柴油,均需上交加权费用。加权运作费用实行从量定额上交,标准为每吨15元。对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数额依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核实的项目、费用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数量确定。
  四、运作方式
  (一)每月初10日内,由各省级石油公司按上月各级销售批发企业进货量和规定的标准统一汇总后交到石化集团销售公司指定帐户,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大区销售公司。
  (二)大区销售公司负责确认本供应区内省(区、市)石油公司的进货量并监督催收。
  (三)省级石油公司对下属销售批发企业要制定出保证上交的具体办法。
  (四)大区销售公司与石油公司结算时,应按规定垫付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于月初10日内向石化集团销售公司上报下海、进关油品的调进量、区内调拨量,东油西调的调进量和调出量,并据此计算垫支补贴的加权运作费用额。
  (五)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审核后,于本月内返还给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年终由石化集团公司依据全年实际进货量及交补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清算,并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费用加权运作结果,结余款转下年度使用。
  五、帐务处理
  参与加权运作费用上交、返还的企业均在“经营费用”科目下设“加权费用”子目核算。上交时:借“经营费用--加权费用”,贷“银行存款”;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加权费用”。企业交返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经营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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