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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附件1:
             24家省级石油公司名单

  1.北京市石油总公司
  2.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河南省石油总公司
  5.山西省石油总公司
  6.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7.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
  8.江苏省石油总公司
  9.安徽省石油总公司
  10.浙江省石油总公司
  11.福建省石油总公司
  12.江西省石油总公司
  13.湖北省石油总公司
  14.湖南省石油总公司
  15.广西区石油总公司
  16.海南省石油总公司
  17.贵州省石油总公司
  18.云南省石油总公司
  19.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20.青岛市石油总公司
  21.深圳市石油总公司
  22.宁波市石油总公司
  23.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4.厦门市石油总公司

附件2:
         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1 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       天津
  2 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       上海
  3 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       武汉

附件3:
         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石化集团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优势,统一组织、协调、结算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加强区域内市场管理,达到物流畅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权运作的目的
  国内成品流向多年来形成的基本格局是北油南运、东油西调。由于运距不同,运费不均衡,销售企业进货成本差异较大。为解决这一矛盾,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协商,按照“七个统一”的原则,东北下海、进关的成品油,由华东、华北大区销售公司统一对石油集团东北销售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并将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给省区市石油公司;东油西调的成品油,由中南销售公司统一对有关炼厂和省区市石油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国家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公司在制定批零价差、出厂接轨价与批发价间的综合价差时考虑了运杂费、经营费用及合理利润。石化集团公司决定将有关运杂费等费用实行加权运作办法,即下海、进关、东油西调的成品油所发生的区内运杂费、结算及周转期的利息、中转费和新增综合费用,与石化集团内经营的其他油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加权运作。这体现了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作价原则,是实现集团公司外部市场化、内部经营紧密化的有效环节,也是确保市场稳定、物流畅通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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