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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
 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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