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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拔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拔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拔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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