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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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