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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6、证明开具日期。
  (六)已纳税证明应按本通知所附统一样式(规格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打印开具。
  该证明应由开具机关留底备查,接受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

            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
  主送单位:                       填表日期:

┌──────────────────────┬───────────┐
│企业所属机构名称:             │地点         │
├──────────┬─┬─┬─┬─┬─┬─┼─┬─┬─┬─┬─┬─┤
│      年    │ │ │ │ │ │ │ │ │ │ │ │ │
│ 项    月   份│ │ │ │ │ │ │ │ │ │ │ │ │
│    目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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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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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货物数量    │ │ │ │ │ │ │ │ │ │ │ │ │
├──────────┼─┼─┼─┼─┼─┼─┼─┼─┼─┼─┼─┼─┤
│发出货物数量    │ │ │ │ │ │ │ │ │ │ │ │ │
├──────────┼─┼─┼─┼─┼─┼─┼─┼─┼─┼─┼─┼─┤
│发出货物中机构销售数│ │ │ │ │ │ │ │ │ │ │ │ │
│量         │ │ │ │ │ │ │ │ │ │ │ │ │
├──────────┼─┼─┼─┼─┼─┼─┼─┼─┼─┼─┼─┼─┤
│库存数量      │ │ │ │ │ │ │ │ │ │ │ │ │
└──────────┴─┴─┴─┴─┴─┴─┴─┴─┴─┴─┴─┴─┘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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