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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198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附件: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融资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型        机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98.11.16 B757-21B   B2804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2.8  B757-21B   B2805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21B   B2806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21B   B2807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21B   B281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4.26  B757-200   B2812
  南方航空公司 1990.6.9   B757-21B   B2815
  南方航空公司 1991.4.19  B757-200   B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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