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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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