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
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12日 (88)国税地字第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
《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