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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口岸商检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宣传及监督管理。
  (一)对已有认可境外检验机构的国家(地区)输入的废物原料,原则上要严格凭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验,以证书编号中的检验方式代号为区别,采取不同的到货检验管理方式(废金属的放射性检验项目除外)。
  1.查验。对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经集装箱封识检验确证集装编号、封识编号与证书相符后,视不同的装运前检验方式,按不同的比例开箱抽查检验。抽查比例不低于同批总箱数的30%。经查验未发现异议的即换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放行;发现异议的,应按相应的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
  对散运的废物原料,在卸货过程中或码头上对货物进行查验,查验未发现异议的换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放行;发现异议的,按相应的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
  对进口废金属,口岸商检局在查验时必须在到货口岸复测其是否夹带放射性污染物。
  口岸商检局在查验中发现异议情况,不管属于何种装运前检验方式,在采取措施前,均应及时与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取得联系。
  2.重新检验。对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在集装箱封识检验中发现无封识或实际到货的封识特征与申请人所持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相符的,应按标准重新检验。
  发现到货环保项目与所附装运前检验证书结果不一致时,应重新检验前以口岸商检局检验结果为准出证,同时与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或中检公司沟通,妥善处理,重大案例报国家商检局。
  (二)现阶段。口岸商检局对因故未作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受理报验时应采取一定的加严措施,并进行有关宣传,促进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全面实施。
  五、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基本要求
  (一)证书应注明如下内容:
  1.注明供货人及其代码、进口废物原料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或船舶散装的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地点和时间。
  2.证明所验废物原料符合相应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
  3、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4.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验重量、船名、提单号、装运舱位和船舱封识特征及编号。
  5.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
  中检公司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出具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见附件。
  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境外其他检验机构只能经过自验后方可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其证书编号由国家商检局按认可程序通知各口岸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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