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1997〕311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建设部门采用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发展很快,粘接玻璃幕墙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大量靠进口,据不完全统计,进口量每年约5000多万吨。主要到货地为广东、上海、深圳、浙江、北京、辽宁、江苏等地。据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硅酮结构密封胶质量得不到保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目前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尚未列入《种类表》,商检部门未实施法定检验。
  为保证硅酮结构密封胶的质量,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经国务院批准,今年6月,国家经贸委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进口结构胶须经国家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在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方可销售和使用。”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应实施法定检验。因此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由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二、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776-1997《建筑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实施检验。
  三、根据《通知》精神,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暂委托国家指定的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进行检测,由各地商检局统一受理报验,依照GB/T12954-91《建筑胶粘剂通用试验方法》扦取样品,并将样品及时传递到上述两个检测中心。
  四、检测中心应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送有关商检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