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流通领域进口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7〕235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15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监〔1997〕221号)下达后,各地商检局在具体执行中又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统一目录和地方目录问题
1.国家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联合公布的统一抽查目录作为每年全国统一市场监督抽查的内容。
2.对于统一抽查目录外属《种类表》内或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商品,各地商检局可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需另制定地方目录,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要求。
3.确属涉及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严格,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进口商品可制定地方目录报国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实施,也可建议由国家局列入统一抽查目录。
二、关于处罚对象问题
流通领域抽查中,由于进货、销售渠道比较复杂,经常出现难以确定处罚对象的情况,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1.进口违反商检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处罚进口商;
2.经销商(批发、零售商)进货、销售违反商检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处罚经销商;
3.发现贴有假CCIB标志的产品,要查清责任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三、关于执法机构问题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抽查属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商检局日常工作之一,因此应由各商检局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事业单位可以参与。
四、市场监督抽查中,补验、加贴验讫标志问题
1.对已获证并加贴CCIB黄色安全标志的商品允许销售使用,不需再加贴绿色验讫标志。
2.对已获证而未加贴CCIB黄色安全标志的商品要进行补验,补验合格后加贴绿色验讫标志。各地商检局对这类问题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局。确属申请人责任的,国家局将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警告或吊销质量许可证书的处理。
3.对未获证也未加贴CCIB黄色安全标志或未获证擅自加贴标志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要现场抽取样品由责任人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补检验,补验合格后加贴绿色验讫标志,各局不能以检代罚,也不能以罚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