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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抽样:
  一、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单元。
  二、整批货物装箱完毕或者成包后方可进行抽样。
  三、毛织品应当从整批货物中随机抽取5%-10%的代表性样品,最低不少于三匹。
  毛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检验:
  一、包装检验: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规定检验。
  二、数量检验:检查报验数量与整批发货数量是否相符;核查该批颜色搭配数量是否正确。
  三、外观检验:按照本规定第三、四条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
  四、理化检验:按照本规定第三、四条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测试。合同明确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并需列明理化测试结果的,商检机构应当进行理化项目检测。
  商检机构应当根据出口产品的质量情况,对出口生产企业出具的理化测试结果和原始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核。

第四章 检验结果和证书签发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应当以检验批为单位,按照实际检验结果,根据检验依据的规定,判定整批货物合格与否。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经工厂返工整理以后仍需出口的,报验人应当向原商检机构申请第二次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毛织品、毛毯的原始检验记录是出证的主要依据。必须逐批做好原始检验记录。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检验证稿和有关证单的审核、签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应当按照报验人申请的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出口毛织品、毛毯的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一年。
  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结果单超过有效期需要出口的,报验人应当重新报验,商检机构实施重新检验。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批次、包装、数量以及是否有虫蛀、水渍、污渍、发霉等。
  第十六条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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