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4〕126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
附件: 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商检局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统一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毛织品(包括精〔粗〕纯毛、毛混纺及交织品)和出口毛毯(包括纯毛、毛混纺毛毯)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和方式
第三条 出口毛织品、毛毯按照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成交样品)进行检验。
第四条 合同对质量标准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标准检验。
第五条 对于需要出具商检证书或者产品质量波动较大的出口毛织品、毛毯、商检机构应当逐批检验。
第六条 对已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出口毛织品、毛毯的检验,商检机构按照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对具备检测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经商检机构批准可以承担有关的检测项目。
第三章 检验程序
第八条 对出口毛织品、毛毯报验单证的审核,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务〔1989〕443号通知中的《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