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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证多次展期、换证凭单过期的出口羊绒,应及时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并须对羊绒质量进行抽验,确保出口羊绒质量。

第六章 确定检验结果、出具单证

  第二十一条 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和有关质量规定的羊绒,出具检验合格单。合同要求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具检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安全项目和非掺杂使假的羊绒,如经外商确认,商检可出具实际检验结果单,商品名称用XX羊绒,并在该名称之后注明不正常项目实测数值。

第七章 样品保管

  第二十三条 将每批羊绒的检验样品,及时做好记录卡,存放于符合要求的样品室内,码放整齐,做到能随时调样。
  第二十四条 所存样品须放防虫药,防止损坏。
  第二十五条 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半年。涉及索赔争议的样品须保存至结案为止。

第八章 原始记录、统计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出口羊绒检验人员应及时做好取样、检验、查验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统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质量分析总结,商检机构每半年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1,2),并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羊绒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2.出口羊绒检验合格统计表

附件1:        出口羊绒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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