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35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商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中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 法律、行政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检证书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具备出口陶瓷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生产、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可实行共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