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凡须经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织物,抽样数量至少应保留到收货单位寄出商检证书的邮戳期后45天或索赔案结止,以备查询。
第十七条 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织物,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前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织物的结果有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六章 商检有关单证、统计报表和统一检验目光的要求
第二十条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检验记录。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报表的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和质量分析于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报国家商检局检验管理处。(《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和《进口织物不合格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应按月做出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案例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证稿、索赔成效等,应建立商品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为了准确掌握检验标准,减少目光差异,各商检机构之间、商检机构与各收用货部门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统一检验目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口织物的检验管理按国家商检局(1988)国检务字第339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
2、进口织物不合格情况统计报表
附件1: 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
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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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报 验 │ 商检检验 │
│国│商品├─┬──┬───┼─┬─┬──┬─┬───┬────┬──┤
│ │ │批│数量│金 额│批│ │数量│ │金 额│外观实际│理化│
│ │ │ │ │ │ │ │ │ │ │检验数量│实验│
│别│名称│ │(万 │(万美 │ │%│(万 │%│(万美 │ (米) │(块 │
│ │ │数│米) │ 元) │数│ │米) │ │元)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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