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19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统一进口织物检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进口纯棉及棉混纺织物、化纤织物、毛及毛混纺织物的检验管理。《种类表》外的进口织物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进口织物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进口织物检验标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织物检验标准检验。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按照样品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照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ZBW55002-88《进口纺织品检验规程》检验。
第七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我国有关相应的织物标准及规定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进口织物应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
第九条 商检机构与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共同检验进口织物,由商检机构评定结果,并出具检验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