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型号规格、颜色依照样品检验。
(二)安全要求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检验。
(三)性能要求按有关标准检验或按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 抽样方法
第六条 以生产厂申请批或生产厂向外贸经营部门交货批为一个检验批。
第七条 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连续批质量稳定程度,允许采用转移规则。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出口家用电器,商检局采取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三种形式。
第九条 商检局视产品质量情况不定期的按出口不同型号规格抽取代表性样机做全性能测试。
第五章 检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时商检局凭证接受报验。
第十一条 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持合同、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鉴定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向商检局报验。
第十二条 商检局受理报验后,按照检务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档案保留两年。
第六章 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商检局签发的有关单证上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商检出具的单证的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商检局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