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商检局对《关于申请民用航空产品出口由民航自检》的复函
国家商检局对《关于申请民用航空产品出口
由民航自检》的复函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航局函〔1991〕16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对机载(包括飞机上所有零、配件)民用航空产品代理商检部门进行出口检验,以及你局适航司颁发的民用航空产品出口许可证,作为出口商检认证的意见。
为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请你局将出口机载民用航空产品检验情况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我局通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