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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商品档案,其内容包括进出口石油及产品的产地、生产工艺、储存、运输取样、检验等有关环节的技术资料;国际市场销售动态及先进的检验技术;国外对商检证书的反映;重大事故的处理经过;国内外重要技术交流,出国访问及质量分析材料等。

第五章 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工作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查验换证:2-4个工作日。
  (二)检验项目五项以下:3个工作日。
  (三)检验项目六至十项:4个工作日。
  (四)检验项目十一至二十项:6个工作日。
  (五)检验项目二十一以上项:7个工作日。
  注、检验周期是指从取样结束到拟证(单)完毕的时间。

第六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条 石油及石油产品的样品应放在通风、避光、防火、防爆的房间,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按要求保存。
  第二十一条 每个样品必须注明品名、牌号、报验号、取样日期和地点,并标明运载工具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样品保存期一般为半年。

第七章 安全事项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进入储油、运输等工作现场时,必须穿着防静电服、鞋帽,禁止携带引起着火的一切物品。
  第二十四条 试验室布局应当合理,防止明火和油气互相干扰。
  第二十五条 检验人员在做试验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检验人员要掌握消防、救火技术。
  第二十七条 检验人员不得在雷电、暴雨期间或者在风力超过7级以上的气候条件下进行取样作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新从事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及考核合格,并经批准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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