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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的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每项检验结果以平行试验的平均结果报出,检验结果超差时,应重新进行检验。
  (三)原始检验结果的计算,需经人复核签字。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
  (五)检验人员要对主管的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各局每半年向国家局报一次质量分析材料。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对出口商品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对进口商品出具索赔证书。
  (二)整批商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对出口商品出具商检证书或换证凭单;对进口商品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
  (三)上述证(单)稿,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项目,填写实际结果,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工整、清楚。
  第十五条 批次管理
  (一)经营单位对出口的石油产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唛头、批次和标记。
  (二)凡出口包装石油产品,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局统一编码规定(附件2),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经营单位对出口货物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四)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包装石油产品的“换证凭单”必须注有批次号、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数(重)量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五)口岸商检局依照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对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或有其它问题的不予换证放行。
  (六)在口岸并批出口的包装石油产品需重新申请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管理
  (一)商检局对认可的检验机构要进行工作指导,定期考核,并抽查、复核其检验结果。
  (二)《种类表》外出口石油产品,商检人员要深入工厂或工作现场,定期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国家局。
  (三)检验结果有效期:
  出口散装石油及石油产品为十五天。
  出口包装石油产品为二个月。
  进口石油及石油产品为三个月。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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