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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重量)证书及进口货物通知单。
  第六条 报验时报验人应预报进出口货物的到达、出运时间。
  第七条 报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配合商检人员在取样现场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货证相符。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依据
  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的检验应以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对外贸易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的标准检验或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进口石油及石油产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附件1)。
  第九条 检验方式
  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与生产单位共同检验,也可由商检机构认可的试验室检验。
  第十条 取样和制样
  (一)无论采用哪种检验方式,商检局均需自行取样和制样,并要做详细的工作记录。
  (二)出口液体石油及石油产品按GB4756《液体石油和石油产品取样方法(手工法)》进行取样和制样。
  (三)进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按ASTMD4507《液体石油及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进行取样和制样。
  注:GB4756≌D4507
  (四)出口润滑脂、石腊(固体)等类商品按SY2001《固体和半固体石油产取样法》进行取样。
  (五)出口石油焦装船水份测定和取样按ZBE44001《出口石油焦装船水份取样与测定方法》进行取样和测定水份。
  第十一条 包装检验
  核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危险品类商品按《国际危规》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数(重)量检验
  清点桶、袋等外包装的数量、核实重量,并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品质检验
  (一)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不允许自行改变或简化标准方法的内容和操作步骤。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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