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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2、对外输油船要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验仓,以保证油仓清洁,防止石油被污染,造成品质不合格。
  3、海上平台各油仓按有关规定及时清仓,以保证商检局取样的代表性。
  五、随文下达“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请各局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       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经检验的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范围: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经商检局检验的石油及石油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必须经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逐批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报验

  第四条 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十天向商检局报验;进口石油及石油产品的经营单位在货物到达港或者到达站之前四天向商检局报验。
  商检局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 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
  (一)出口商品报验时,对外贸易单位(报验人,下同)应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装箱单、磅码单等单据,危险品类包装商品还必须附有危险品检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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