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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转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转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
 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86)国检公字第569号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四川、福建、广东、广东、厦门、深圳、海南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6〕31号通知和随文印发的《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印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
           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口字〔1986〕3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局)、交通厅(局)、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交通办),各有关港务局,各有关专业公司:
  为有利于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能力,适应外贸货物运输的需要,经与经贸、交通和口岸检查检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过驳作业的货类范围:
  过驳作业的货类主要是大宗件货和散货,以及装舱隔票清楚的其他货类。
  二、理货交接工作:
  1.过驳作业一般有两次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大船和驳船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驳船和码头间的理货交接工作。如果经过水上平台过驳作业,则有三次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大船和平台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平台和驳船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驳船和码头间的理货交接工作。
  大船的理货交接工作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统一办理;
  驳船的理货交接工作由驳船自行办理;
  码头的理货交接工作由码头仓库办理;
  平台的理货交接工作由平台自行办理。
  2.大船和驳船或平台间的理货交接位置,原则上在大船上,中国外轮理公司的理货人员和驳船的主管人员或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大船上逐关点交点接,一关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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