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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
 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0〕222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拟订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审查,现予批准,下发执行。
  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地址:天津市津塘公路二号桥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内
  电挂:4797
  电话:490721 491401~410转水电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300180
  银行账号:天津工商行一号桥分理处408089052697
  商检联系人:王肇薄 曾兴玲 郭永平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4.生产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2)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3)必须具备和贯彻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于上述标准的工厂内控标准。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5)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口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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