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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附件4: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         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

              监管证书使用须知

  一、《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专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加工出口棉纺织品的企业,用以办理购棉登记、出口商检、出口报关、退税审批和核销、注销之用。
  二、《监管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由购买新疆棉企业所在省(市)级(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核发。核发时,(省)(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应编号、登记、留底并通知购棉企业所在地具体负责该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供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对注销之用。
  三、本《监管证书》以一个供销合同为限,按出口次数填具商检、海关、退税部门审核意见。出口一批填具一次,分批出口,分次填具。购棉企业应将棉花供销合同和出口合同的基本情况填写在本证书上。
  四、购棉企业在领取《监管证书》时,应严格按《监管证书》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凡填报不清、不实、不详或与单证不符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核发。
  五、购棉企业应于每次报关出口时分别向商检部门、出境地海关出示《监管证书》及有关凭证。并在上述单位核实、填具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及退税事宜。
  六、购棉企业应妥善保管《监管证书》,不得倒卖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否则后果自负。
  七、一批供销合同执行完毕,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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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棉企业名称   │      │  售棉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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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登记号   │      │  售棉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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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棉企业名称   │      │  退税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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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棉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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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销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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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  │           │ 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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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专  │           │ 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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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发  │           │ 号码  │            │
│    ├───────────┤    ├────────────┤
│票号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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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等级│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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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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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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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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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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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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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成品名称 │单位耗棉量(公斤/米、件、打、套等)│数量│含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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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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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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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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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定点加工企业名称   │      加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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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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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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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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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均由购棉企业填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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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办人(签章):       │ 发证单位经办人(签章):    │
│ 企业负责人(签章):       │ 发证单位负责人(签章):    │
│                 │                │
│           企业公章   │         发证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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