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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失效]

  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需加处罚款,或者变卖、拍卖其财物抵缴罚款。
  5.关于法律文书(第三十五条)
  为了规范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的工作程序,避免程序违法,我局制订了有关法律文书。
  三、关于对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裁量
  对于行政处罚责任体系,既有从轻、减轻处罚,又有从重处罚,二者的对立统一才能达到行政处罚责任体系的平衡,这也是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这是应当予以避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七十八条对处罚规定了一个幅度,由专利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实践中发生过处罚轻重不当的情况,需要加以规定,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1.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从轻、减轻处罚是以最少的处罚成为维护法律尊严的最有效途径,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关于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该项规定表明应受处罚行为的基本构成,不足以容纳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只有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相适应,才能真正作到惩罚违法行为,发挥行政处罚的功能。
  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相对称,相均衡,处罚过轻、不能有效阻止违法行为发生,太重则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正,为了防止滥用,需要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关于对冒充专利行为查处时“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三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次性行为,“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该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1)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侵害了一个社会关系,由专利管理机关实施处罚的,该专利管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侵害了一个社会关系,由于管辖问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一个专利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后,其他专利管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行政处罚。
  (3)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侵害了两个以上的社会关系,即规范竞合,依法应分别由包括专利管理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乱罚款,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能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先予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再立案查处的,可以处以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同时立案或联合办案共同查处违法行为,如果罚款额度不同,可以商定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其他行政机关不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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