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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失效]

  广告具有很大的社会推广性,广告传媒领域内出现的虚假行为会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因此将本款所述行为列为冒充专利行为将更有利于专利管理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惩办违法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本款是对其他未列举的冒充专利行为的一种补充,便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
  2.关于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终止后,销售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其被许可人有权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有效期内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为此,增订了第三条,规定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或终上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将第三条的规定与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一方面规定在专利权届满和终止之后不得继续制造、出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另一方面为原专利权人处置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提供了方便,从而实现了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对冒充专利行为处罚程序的补充完善
  行政处罚程序是保护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有关查处程序的规定,起到了保证专利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作用。本次对查处程序的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程序中有关表明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认定违法事实的程序、处罚的裁决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1.关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第七条、第十条)
  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可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向相对人表明该机关拥有处罚权,以加强执法人员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提示被调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或阻碍调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暂行规定》制订时,专利管理机关没有专用的执法证件。为了规范执法、保障处罚质量,建立一支懂法律、素质好、业务精的执法队伍,我局从1995年起确立了对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制度,统一制作了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并颁发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这一作法严格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质量,实践结果表明效果是好的,因此在修改《暂行规定》时将它加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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