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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失效]

  一、对冒充专利行为内涵的修订
  1.关于冒充行为(第二条)
  此次对《暂行规定》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对修改以后的第二条各款的规定逐一作出说明。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本款所列行为是指当事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没有获得专利,但是在产品上标有专利标记的行为。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根据专利法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在其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明知专利权不存在,当事人仍然在专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欺骗公众,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该技术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原专利权人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会给公众造成专利权仍然有效的误解,侵犯相对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本款专指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当事人印制有关标记,提供给本条一至三项所述的行为人,供其附着在其产品上,同样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伪造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自行制作假文件,企图冒充应由专门机关制作的文件;变造是指行为人利用真文件加以局部内容的改变,两者在行为表现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以欺骗为目的,同属违法行为。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有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记载了有关的权利内容和法律状态,应予保护,不允许进行伪造和篡改。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
  合同中的冒充专利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在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时,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予处罚。
  (7)将非专利技术在广告中宣称为专利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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